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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重失职者可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9:28 生活报

  本报20日讯今日记者在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会议上获悉,我省公安机关将从影响经济发展、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不公正文明执法等重点问题上进行整改,严重失职的领导,按情况有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要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

  副省长王东华在会议上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公安部“七条规定”
。今后,凡发生七种情况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责令辞职、撤消职务。这七种情况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推诿拖延、贻误战机、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辖区内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黑恶势力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打击的;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执法办案暂扣款物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殴打致死其他在押人员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对依法应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降格处理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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