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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行政奖励纠纷案审结 证据不足不补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0:38 法制日报

  国内首宗行政奖励纠纷案东莞审结

  证据不足不补奖金

  本报讯记者章宁旦通讯员王创辉尹振宁记者日前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国内首宗行政奖励纠纷案近日在该院审结,原告张长富诉被告太平海关缉私分局要求补发奖
励金17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2000年11月至2002年8月期间,张长富先后多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现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以下简称太平缉私分局)举报东莞长安新民富纤针织厂(以下简称富纤厂)等企业的走私行为。根据张长富的举报,2002年7月1日,太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罪对富纤厂等企业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关企业罚金共计人民币257万,并对有关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鉴于原告举报线索对上述走私案件的侦查有一定的协助作用并已追缴富纤厂走私案件的违法所得,太平缉私分局依照有关规定,经黄埔海关审查批准,先后交付奖励金人民币26万元给张长富。但张长富以其是富纤厂等13家工厂、公司走私案件的检举人,太平缉私分局还应补发奖励金176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因太平缉私分局未尽保护职责致使其身份暴露,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太平缉私分局具有行政奖励的职权,且太平缉私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在经黄埔海关审批后所发放的奖励金人民币26万元,符合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还应补发奖励金人民币176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未尽保护职责致使其身份暴露,但原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长富的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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