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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一项廉政举措何以引起激烈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23: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我们并不是笼统地反对干预干部的私生活,而是要倡导依法反腐的理念,通过法治的手段来遏制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生,从制度建设上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的廉政工作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干部腐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历来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然而最近,南京市政府推出的一项干部廉政举措却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争议。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据5月12日的《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根据该规定,干部在向组织报告婚姻变化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干预。

  显然,南京市政府的上述规定是直接针对部分干部思想道德滑坡、包养“二奶”、“小蜜”的腐败现象推出的。有资料表明,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很多干部腐败往往就是从私生活的奢华堕落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一新规定,许多人认为,政府在试图改变查处类似腐败时的信息劣势,以强化对干部监督,提高廉政工作的效率,这是“防止官员腐败的新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防范官员道德风险的积极尝试”。

  那么,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是否应纳入公权力监督的范围呢?或者说,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汇报或向公众公开其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有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呢?对此,人们普遍持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那些掌握了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就应该在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渡,接受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的监督;法律对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应当“区别对待”———领导干部的部分隐私权法律并不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一些人则认为,除非当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时,为了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需要,否则,政府无权介入婚变情事当中。况且,“因为婚姻问题非常复杂,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任何外界的可能的负面影响都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与此同时,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理由在于,且不说干部包“小蜜”一般是不会向组织自揭丑行的,即便丑事被曝光了,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要核查、取证都很难。对于这种情况,婚变报告就无能为力。退一步讲,“即便真有个别干部主动将婚变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得很清楚,政府又能拿什么去干预呢?通过权力干预让二者破镜重圆还是游说双方各奔东西?”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争议所关涉的核心问题仍是干部的私生活权利问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行使者,干部的私生活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和限制是必需的,这已成为共识。比如对普通公民来说属于不得干涉的个人收入、感情生活等个人隐私,对政府官员就不一定成立。但是,究竟应当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程度以及如何来克减和限制这些权利,现在看来则缺乏一致意见。而要达成一致意见,必须适用利益衡量的原则,从各种相关权利和利益的比较中加以考量、取舍。

  进一步地说,我们并不是笼统地反对干预干部的私生活,而是要倡导依法反腐的理念,通过法治的手段来遏制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生,从制度建设上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的廉政工作。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在廉政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依法办事。否则可能无法达到廉政的效果,反而可能顾此失彼,这样的事情最好要谨慎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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