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居民免缴垃圾处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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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1:53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林福龙)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今年年底泉州市市区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城市垃圾处理率要达到90%。 《通知》提出“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垃圾处理费按不低9元/户·月征收,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可在2005年年底前一
污水、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一次性听证、一次性审批、分步实施的办法调整收费标准。收费申请由收费单位提出,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组织听证和审批。 《通知》解读低保居民免缴垃圾处理费 考虑到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下的市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影响。 经征求民政、物价部门的意见,《通知》增加了“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同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应采取一定的方式给予补助”的内容。 《通知》提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垃圾处理费免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按实征收按8元/户·月给予补助,由财政部门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户划拨辖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实发放”。 代征手续有所调整 《通知》明确规定“垃圾处理费在供水区,由供水部门代征,在非供水区由市政公用事业局(建设局)委托环卫、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代为征收”。 代征手续费用结合我市实际,考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难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将代征手续费确定为8%,用于代征和宣传管理方面的开支。 避免选址在基本农田 《通知》增加了“各县(市)应编制污水、垃圾设施专项规划,制定近、中、远期实施计划”。 污水、垃圾设施应最大限度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废弃地,避免选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简化报批手续,在政策的许可下,尽量给予用地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