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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4: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陈娟

  5月1日,新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和禁止行为,在保障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督办等职能落实,促进信访问题解决方面赋予了信访工作
机构一定权利。为推动新的《信访条例》落实,我市“信访宣传周”昨日拉开序幕。就成都市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的情况,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政府信访办有关负责人。

  问:针对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甚至对正常上访群众进行截访堵访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条例在这个问题上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三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的禁止行为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了10项规定:1、依法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自身受到保护的权利;8、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问:对信访事项作出办理意见的期限是多久?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成都市委、市政府信访网址:www.cdxinfang.gov.cn

  电话:86636910传真:8625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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