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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7:59 潇湘晨报

  “不知道”与“有异议”

  被告人吴明光是广东人,说话自然带广东腔,每当法官就公诉方的举证询问他时,他只回答三个字:不知道。几天下来,旁听者都知道这点,故每当他起立再回答问题时,旁听席上总有人轻轻先他答道:不知道。只是声调没有他那么高、那么固执罢了。

  被告人李娟在法庭上显得轻松随意,自称对法律一无所知,每次举证,当法官问她有无异议时,她回答得最多的是:“如果指控我有罪,我就有异议,指控我无罪,我就无异议。”其语调一本正经,令旁听者忍俊不禁。

  本报记者 袁名清 实习生 苏 确

  围绕九位被告的庭审控辩之争

  李树彪一案被起诉的共有9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亿多元。记者特别整理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他们的指控与辩护,罗列于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被告人李树彪,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

  控方:贪污14次,总共资金5667万元

  挪用公款30次,总共资金6705.5万元

  至今有7747.5万元没有归还

  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系主犯

  辩方:不构成贪污公款罪,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被告人王诗义,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总稽核师

  控方:贪污3次,挪用11次,涉案金额1215万元 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

  辩方: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理由:1.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无贪污行为;2.不具有贪污性质;3.为服从上级指令,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

  第三被告人杨建武,郴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下岗职工

  控方:贪污公款1次,涉案资金395万元

  涉嫌贪污公款罪

  辩方:不构成贪污公款罪。理由:1.不具备贪污犯罪主观条件;2.被骗,充当了李树彪的工具

  第四被告人吴建祥,原郴州市信息中心信息化推进科科长

  控方:贪污公款1次,涉案资金336万元

  涉嫌贪污公款罪

  辩方:不构成贪污公款罪。理由:1.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建祥与被告人李树彪形成犯罪共识;2.不存在使用赃款赃物的事实

  第五被告人欧阳山青,郴州市公路工程机械厂下岗职工

  控方:挪用公款19次,涉案资金3674万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

  辩方:挪用公款罪。理由:1.是李树彪表弟兼打工仔,听从于李;2.贷款过程完全由李树彪办理、签字;3.没有与李树彪共同策划,不知内情

  第六被告人吴明丁,珠海迅达士多商店老板

  控方:挪用公款12次,涉案资金4614万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

  辩方: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七被告人吴明光,珠海市雀森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控方:挪用公款3次,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

  珠海迅达士多商店幕后老板

  辩方: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1.迅达士多商店1993年就移交给吴明丁;2.没有参与迅达士多商店经营

  第八被告人李娟,澳门振海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嘉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

  控方:挪用公款5次,涉案资金710万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

  坦白交代,配合较好,建议合议庭从轻定罪

  辩方: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难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1.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无主体身份;2.无主观故意

  第九被告人李庆容,原郴州市工商局兴隆工商所干部、李树彪前妻

  控方:窝藏转移价值73.59491万元的赃款赃物

  涉嫌窝藏、转移赃物罪

  辩方:不构成窝藏、转移赃物罪。理由:1.所指控财物没有证据证明是李树彪用赃款购买;2.2001年1月已与李树彪离婚,在法律上两人无任何关系

  本报记者 袁名清 实习生 苏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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