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称大陆游客入台仍按2001年公布方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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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9:24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5月22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湾“陆委会”主委吴钊燮21日表示,对于开放大陆居民入台观光,当局政策是朝全面开放规划,目前仍按照2001年底公布方案施行,采“配额方式”,初期每日开放一千人,停留期间“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按照岛内原有规定,大陆人民入台从事观光活动的数额分配、收件、送件、领件、发证、数额核发、保证金收取、保管收付及运用、旅行业自律等业务,将由岛内旅行商业同业
规定指出,大陆人民入台观光需由旅行社组团办理,以“团进团出”为原则,不过目前台方已开放所谓第三类对象(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大陆人民,包括旅居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的大陆人民及其随行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不以组团方式为之。 至于每团人数限制部分,第一类对象(即经香港、澳门来台观光的大陆人民),每团15人以上至40人以下,实际赴台人数不足10人者,禁止整团入境。 第二类对象(即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的大陆人民)与第三类对象,每团10人以上,实际赴台人数不足5人者,禁止整团入境。 有关核发证照及效期部分,第一类对象经申请入台观光经许可者,发给“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一个月;第二类及第三类对象,申请入台观光经许可者,发给“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 大陆旅客入台观光停留期间,“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逾十日”。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观光活动的大陆人民,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得由代申请的旅行业者代向“境管局”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留,最长不能超过7天。(言恒) 相关专题:大陆居民赴台旅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