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煤矿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09:55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石家庄电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煤矿生产企业需预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标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如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据介绍,暂行办法结合了本地实际,其标准为:煤矿按年生产能力交纳,低于3万吨的交纳200万元,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每万吨交100万元,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非煤矿山按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地下矿山企业按每人5万元至1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500万元;露天矿山企业按每人2万元至5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则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数交纳,每人5000元至1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交纳,每人2万元至5万元,最高限额3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重大以上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等费用;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