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金言:末等公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10:18 沈阳今报 | ||||||||
俞洲 背景事件 据《中国青年报》5月21日报道,武汉市近万名临时环卫工遭遇“身份歧视”,他们大多没有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甚至很多人连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签。工资待遇也远低于正式
环卫工人不顾风霜雨雪,不管酷暑严寒,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城市美丽洁净的文明形象,因此被人们誉为城市的美容师。在生活中,类似关心尊重“马路天使”的宣传可谓铺天盖地,然而在表面风光的背后他们竟连基本的劳动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实在令人震惊。《劳动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管是本地工还是外来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聘用单位理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而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3年1月5日就发出保护农民工权益通知,要求各行业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然而遗憾的是,很多聘用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以节省开支、降低费用为借口,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使外来环卫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损害外来环卫工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不仅有悖于现代人本主义的管理理念,也给创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城市卫生,忍受脏臭,起早摸黑,高强度劳动,超微薄薪酬,成了众多外来环卫工生活的真实写照。在农民环卫工遭遇身份歧视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政府守法意识的淡漠。 需要特别指出,聘用环卫工人的往往是市政环卫部门和社区街道、居委村社等政府部门或代行公共管理的类似社会机构。从常理上来说,他们更应在遵守《劳动法》的过程中起好示范表率作用。如果连政府部门都戴着“有色眼镜”,并置劳动法规于不顾,又怎能让人对政府在规范劳动用工、强化劳动监察上产生信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