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本报讯为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堵塞销赃渠道,近日,公安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公告,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交易、销售、维修及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从事机动车销售、维修及回收(拆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经营者
应在经营场所明示交易手续和程序,建立相关销货台账制度,查验有关证件,确保所交易或销售机动车辆的来源合法,销售被盗抢机动车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旧机动车经营者应向客户提供交易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环保检测、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机动车零配件经营者严格把好机动车零配件的进货渠道,严禁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对明知是被盗抢机动车零配件而收购、销售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买卖机动车应在合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经营企业或市场中交易,通过非法渠道交易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承修机动车登记、查验以及发现可疑车辆报告制度;对擅自更改机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或车身颜色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被盗抢嫌疑的汽车及零配件。
违反公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记)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