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1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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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21:3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石家庄5月21日电(记者杨守勇)为推动企业加强安全投入,改变安全事故后多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现状,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煤矿生产企业需预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标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如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据介绍,河北省的暂行办法结合了本地实际,其标准为:煤矿按年生产能力交纳,低于3万吨的交纳200万元,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每万吨交100万元,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非煤矿山按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地下矿山企业按每人5万元至1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500万元;露天矿山企业按每人2万元至5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则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数交纳,每人5000元至1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交纳,每人2万元至5万元,最高限额300万元。 河北还规定,风险抵押金必须按期交纳,标准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过30万元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同行业最低交纳标准的50%。 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重大以上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等费用;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其中用于遇难家属的赔付金与其他赔付之和不能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发生事故后应依法交纳和支付的其他费用。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收到补交通知当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未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的不得恢复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全部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