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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审计发现腐败线索可要求检察机关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1:3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近日,江苏省检察院与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反腐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情况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要求检察机关适时介入。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说,据他了解,该文件提到的检察与审计机关联动在全国具有首创意义。对于实现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
衔接,联合反腐有重要意义。

  据正义网报道,文件对检察机关、审计机关联系与配合的规则作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案件讨论,必要情况下可邀请对方有关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情况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要求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必要时,检察机关可进行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在查案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及时予以配合。

  应松年认为,审计作为政府序列的经济审查部门对于党政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有利于打击腐败。同时,这种案件移送机制能确保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证据,有效防范有关人员逃匿或者毁灭证据并转移财产。而双方召开联席会议,也是有利于检察和审计互通信息。

  不过应松年提醒,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都应该独立办案,在案件没有定性之前,检察机关不应提前介入审计部门审查的案件。

  据了解,按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反常现象,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意见》还规范完善了案件线索移送、处理机制。

  相关专题:2003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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