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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商”成诈骗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2:41 新晚报

  本报讯 (贾晋璇 周丽)日前,市民张成被“合伙生意人”欺骗后状告银行败诉,法院判决银行无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去年11月初,张成看到一则寻求合伙经商的广告,就同广告中的联系人王明取得联系,进而商定合伙做生意。因共同经商需将所用资金存入同一账户,他们两人在去年的11月14日共同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时,张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王明拿去复印,却不知道王明
利用这个机会用张成的身份证在附近一家银行办了一个借记卡的个人结算账户,还存入现金50元,为以后的诈骗留下条件。

  他们办理公证手续后,王明将张成领到这家银行的另一个支行,用张成的身份证又办理了一个借记卡个人结算账户,存入现金50元。办完卡后,王明把卡拿到手里看了一下,趁王成不注意将自己办理的存折与张成办理的存折调换,然后要求张成按照事先约定在二人共同的账户内存入资金。张成认为存折和密码只有自己知道,就将4.2万元现金存入了王明办理的存折内。两人分手后,王明立即用自己手中与存折配套的银行卡将4.2万元取出,从此无了踪影。

  张成发现被骗后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公安局报案。他认为自己的钱被人冒领银行有责任,将存款的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按有关操作规程办理开户及存取业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张成没有妥善管理自己的身份证及存折,将身份证交给他人致使他人利用其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这是其存折被窃取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张成这才意识到主要是因为自己疏忽导致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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