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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九年上诉获无罪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2:41 新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闻礼莉)近日,因与同事争吵被拘役5个月的女教师于丽娟,奔走9年终获无罪判决,获得国家赔偿8500余元。

  据今年58岁的于丽娟介绍,1997年12月26日下午,她在办公室与几名同事闲谈中讨论一新闻事件,议论中与同事陈某争吵。次日二人再次争吵,撕扯到一起被同事拉开。当天于丽娟的女儿来学校接母亲下班,正好见到陈某在楼下辱骂她的母亲,当即跟陈某争吵撕扯起
来。73天后的1998年3月9日,于丽娟母女突然被刑事拘留。1998年8月7日,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此时于丽娟正好在看守所待了4个月零28天,法庭开庭审理判决后的第3天她被释放出狱。

  于丽娟被释后与丈夫决定上诉,他们聘请的律师取证时发现,原告陈某没有看病的原始病历,没有住院病志,连医生检查的诊断都没有,仅有几张医疗费收据。在陈某所说的“住院”期间,单位考勤簿却证明陈某在单位一直上班,一天也没耽误。于丽娟夫妇从1998年起9次上诉至区法院、市法院、省高院,经过9年的不断上诉,终于胜诉。省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宣告于丽娟无罪,南岗区法院付给她国家赔偿850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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