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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冲了鱼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14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天空突降大雨,某村的近百亩稻田面临雨涝。紧急之下,村委会开启水泵向外排水时,却将养鱼户冯某池塘的部分鱼苗冲走。村委会的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应否对冯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但冯某与村委会产生了激烈的争执,连两审法院对此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村委会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赔偿冯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养鱼户冯某是西青区李七庄乡农民,此案被告是西青区某村村委会。据了解,冯某承包的养鱼池与该村委会的排水泵站及排水渠相邻。因村子的稻地雨涝,该村委会于一场大雨后开启排水泵向排污河排水,并于当日上午增高与冯某鱼池相邻的堤坝。结果,稻地是保住了,但冯某的鱼池却遭了殃。此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由于村委会排水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所排的水流入他所承包的养鱼池内,造成养鱼池内水位过高,池水外溢,大量鱼苗游失,给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法庭上,村委会表示,该村所排的水并没有进入冯某的鱼池,不同意赔偿上述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村委会排水的行为是造成冯某鱼池与该村委会排水渠相通的唯一原因。村委会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某村村委会作为受益人,应对冯某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判令村委会给付冯某经济补偿款1.2万余元。判决后,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认为,某村村委会在降雨基本停止的情况下排水,不具备损害危险的紧急性,因此,某村村委会的行为属于一般的减灾救灾行为,不属紧急避险行为,其给冯某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依法改判支持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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