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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管理者的监管体制有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22 沈阳今报

  慕乔

  一段时期以来,从湖底防渗工程,到湖心岛出租给私人事件,圆明园成了大众视线的焦点和媒体风暴的中心。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日又传出惊人消息说:圆明园目前还存在比防渗工程更大的破坏活动。北京大学6位专家认为,圆明园管理处对园林驳岸进行彻底翻建给圆明园文物、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比湖底防渗工程更具危害。(《新京报》5月22日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掀起风波在前;管理处将公共园林的一部分出租变成私家花园在后;现在防渗工程环评还没有结束,管理处又彻底翻建园林驳岸,以近乎“三光”的方式肆意破坏圆明园自然植被,大造假山、大面积种植人工草坪和“观赏花木”,使历经沧桑、内涵丰富的圆明园遗址面临遭受毁灭性破坏的危险。问题的始作俑者似乎都是圆明园管理处,但是此时此刻,我们所做的绝不应该仅仅是对圆明园管理者进行口诛笔伐。因为,也许现在面临破坏的并不止圆明园,其他风景优美或意蕴丰富的园林、景区、历史遗址、博物馆等公共资源类似圆明园的问题,也可能正在管理者的酝酿之中。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怎么办?

  的确,对于公共资源的发展建设,我们有建设法规和环境法规来约束;对于公共资源中的文物保护,我们有《文物保护法》来管理。但是,我国目前既没有统一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定义、没有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更重要的是,没有一套关于如何约束、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经营管理者的专门法律制度。在圆明园事件中,管理者的胡作非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让我们看到,对公共资源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管理体制缺失是问题的核心。

  公共园林、景区、历史遗址和博物馆等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在对公共资源组织经营和实施管理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又如何来操作履行?经营管理的工作绩效如何来确定?又由什么机构、以怎样的程序和标准来监督和管理这些管理者的活动?建立这样一项专门制度,并确保这个监管体制得到切实遵守,是圆明园不再出现类似事件、许多类似于圆明园的公共园林、景区、历史遗址、及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措施。

  历史尽管沧桑,但它还是给我们留下了圆明园,留下了曾经雕栏玉砌的繁华与断壁残垣的屈辱印记。而我们能留下什么?在总结历史的时候,谁都不愿意看到我们留给后人的只有混乱、无序和破坏。建立对公共资源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机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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