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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惩治“小恶”避免群众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44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一名男子在广州市海珠区瑞保村行窃败露后被群众围追,落网后被愤怒的群众乱刀砍伤,警方提醒市民控制住小偷后要移交警方处理,切勿动用私刑(《南方都市报》报道)。几天前,广州某菜市场一名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暴打后不治身亡,捉贼者因涉嫌伤人被拘留(《信息时报》报道)。还有广州媒体报道,一些专门在超市盗窃的小偷,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居
然主动报警,目的是逃避超市管理方和愤怒群众可能的“群殴”。

  为什么对一个杀人犯,人们更倾向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而对只属“小恶”的偷盗者,却要当场将其痛打一顿,甚至闹出人命呢?因为人们相信,杀人犯一定会依法受到严厉惩处,而法律对小偷的惩处则比较轻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样的惩罚对一些惯偷来讲已经起不到惩戒的作用。

  公众也认为,报警之后,小偷最多拘留几日便又“潇洒”如初,实在太便宜了他们,于是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商家和群众就选择了将小偷一顿臭揍,出出心中恶气。

  笔者当然反对对小偷进行围殴,但如果对小偷的惩罚不能达到应有的力度,这种现象恐怕难以禁绝。在很多国家,比如英国,只要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论其偷的是金银还是烂铁,都将被裁定盗窃罪名成立。加大惩罚力度,有效惩治“小恶”,方能避免群众暴力,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也保护了小偷们“不被打”的权利。

  梁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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