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民主监督渗透司法审判—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人们对司法审判日益增长的更高要求,使得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始终高奏监督的主旋律。如果说以前主要是强化人大质询以及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抗诉以及法院自身审判监督程序等事后纠错的方式,那么从5月1日开始,这种监督以民众直接参与的方式进入了法院审判活动过程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当日正式生效之后,从不同行业中产生的数万名人民陪审员正越过法院高高的台阶,走进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不是旁听,而是作为合议庭的一名成员,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政府之
间的权利纷争,乃至被告人的罪与罚进行司法裁断。

  很多人不知人民陪审员为何物,殊不知这种散发着浓厚民主气息的司法制度在新中国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曾作为一项宪法制度写进了1954、1978年两部宪法当中。或许是对专业化司法的渴求,虽然1982年宪法删除了相关规定,但是在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仍然给这项制度在基层法院审判中的运用续留了空间,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都有自己任命或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尽管几乎停转,但在5月1日之前,全国法院系统原先在册的陪审员至少还有两万名。

  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度沦为摆设,固然与法律缺乏具体统一规范、陪审员与法院两头都丧失积极性有关,亦与立法门类渐多、专业化程度渐高而对法官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关。而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法官司法权力分割给普通民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受到了来自法院一方的青睐,最深刻的社会原因恐怕与司法正日渐遭遇信任危机有关———本应该是最崇高与神圣的职业却成为社会转型期遭诟病颇多的领域,这无疑使中国人对于司法的现状及前景满腹牢骚,亦使法院的决策层竭力通过权限之内的司法制度改革,来争取民众的信任与支持。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中包含的民主监督内涵,以及专家型的人民陪审员对法院高效处理专业疑难案件的一时难以替代的作用,越来越吸引了一些基层法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一边积极组织首都主要媒体采访报道北京海淀区、东城区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一边紧锣密鼓起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个拉开司法体制改革大幕的重要文件赫然印着“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的内容。

  200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议案。同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当时各方面对草案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限、职责定位、产生程序、管理方式、陪审案件范围、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的审议工作被搁置,更于2002年底按照《立法法》规定被决定终止审议。尽管如此,每年仍有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向两会建言,最高人民法院亦不气馁,对草案进行了第六次修改后再度提请审议,直至2004年8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获得通过。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为民”的大旗下再度复兴决非偶然,它至少表明对司法制度动大手术的精英化改革思路目前已陷入困局,而民主化正被冀望着在遏制司法专横和司法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释放出超能量,当然司法机关也希望因为有了与来自普通人群中的代表近距离、面对面的共同审判过程,而使当事人减少与法院的疏离感,增强对法官、法院审判结果的信任,能够由此减少无休止的上访以及控告,当然不容忽视的是,人民陪审员在促成案件尽快调解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但是随着陪审员被赋予与法官同等的权力———“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甚至更高的权力———“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们对这一制度有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亦疑虑重重。

  首先是这些年始终不能解开的老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在陪审制的发祥地,陪审团只有权在庭审过程中、依据法官告知的证据规则,就案件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至于适用何种法律,如何进行权益的分配、限制或者剥夺,则是专业化水平极高的法官的事情。然而我们的陪审员却不单单只对事实查证负责,还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个人理解对案件胜败直接作出判决。既然被赋予了如此大的审判权力,当然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可是在如何监督方面却似乎考虑较少。

  另一个问题是:不特别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民陪审员能否胜任审判?随着近些年的立法大提速,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组成了日益庞大的法律迷宫,而法律之间又有不同的位阶,法规之间相互交叉相互冲突的内容亦不是个别现象,如何在纷繁条文中梳理立法原意,并针对每一个案件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是一项需要有长期的法律专业训练以及经验累积的智慧才能胜任的工作。大多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民陪审员能否胜任审判工作?现在发现有某些学历较高的法官实际上偏袒一方并从中获利,但是从判决书中却很难抓到法官的把柄,对这种情况人民陪审员能够洞察多少?如果很多案件人民陪审员都需要法官介绍案情、解释法律、分析法理,是否影响审判效率不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监督法官的作用更是未知数。

  司法裁判毕竟不同于人民调解,司法活动是一种有着特殊的规律、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自身逻辑的科学,而又由于司法裁判要平衡不可调和的矛盾、修补业经破损的利益,甚至要决定一个人生命的去留,这不仅需要法官能够熟谙法律精髓、熟练运用法律法规,更需要超然物外的中立立场以及成熟的理性。如果说一些有着长期的法律伦理教育以及严谨的专业训练的法官,尚且不能因为超然的身份而保持足够的中立与理性,那么没有经过长期的法官养成过程、头脑中不可避免地印刻着基于自身职业而形成的价值观的人民陪审员,又如何能够保证不偏不倚?我们很难想象在所住城区凶杀案频发,周围喊杀之声不绝于耳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会成为主张将佘祥林当庭释放的那个理性的裁判者。现在某些妇联干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讲要利用做人民陪审员的机会替妇女维权,如果抱着这样的心态,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岂不成了空话?抱着先入为主的心态去参与审判并投下深具影响的一票,到底是会促进司法公正还是会有损司法公平?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司法腐败一词进入政治家话语系统开始,如何缔造一个能够最终妥善解决社会争端、实现社会正义的廉洁的司法系统便成为沟通社会各界的共同话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缓解民众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发动群众监督法官的现实选择。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塑造一个足具权威的、令人完全信仰的司法机构,需要的是一整套制度的贯彻与完善,需要的是一支具有高尚道德与精深法律素养的法官队伍,而立案公开、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能够让当事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充分表达、知晓应知信息等权利的阳光程序的真正执行,才是通往当事人信任与遵从的最佳途径,而正是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真正扬长避短,发挥起应有的作用。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