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可能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的制度 “见证”讯问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15 新华网

  相继由媒体爆出,3起案件不约而同地指向我国侦查机关在执行侦查讯问活动中的顽疾———刑讯逼供。

  与此巧合的是,2005年3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目的是从侦查机关执
法活动的操作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接受试验的公安局。

  试验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120例案件用以采集数据

  2005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第二次迈进海淀分局看守所的大门。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他出示了一张《讯问方式征询意见表》。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

  与5年前那次进看守所相比较,赵某受到的“待遇”的确不同,被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自今年3月开始,海淀警方将120个(类)案件分成两组,开始了有关侦查讯问中建立三项制度的对比试验。刚才的一幕就是试验项目中的60例案件之一。在两个小时的讯问过程中,产生了10多项“数据”,警方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履行了多个关键的“法律动作”。

  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表示,海淀警方作为此次试验项目的参与者,深感责任重大,因此,一定结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实际完成好试验数据采集工作。同时,此举也是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侦查活动中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对于从机制上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急于拿下口供成为滋生刑讯逼供温床

  有法律学者断言:冤假错案往往产生在侦查机关讯问环节中的刑讯逼供。

  同时也必须看到,刑讯逼供是个别现象。这一方面与我国现在的社会治安和刑事资源状况有关。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有效规避刑讯逼供的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与之相比,我国刑事资源却非常短缺,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不过硬,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等因素导致了侦查员将力气花费在“拿口供”上,这种拿下口供的急切心理势必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然而在制约机制上,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拥有较大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有效的监督并不能够得到真正实现。

  据不完全统计,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比例在我国占到近四成,由于证据不充分和口供不过硬最终直接影响了审判机关对被告的判决。而导致口供不过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过于封闭,缺乏监督。

  “见证”讯问作用显现选择者多为智能型犯罪嫌疑人

  早在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就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历时7个月的试验和理论调研。241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

  这项见证讯问试验的积极意义也在日后显现出来:一是律师在场对规范民警依法办案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二是律师在场对提高民警讯问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杜绝发生刑讯逼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律师在场同样起到对民警文明执法的保护作用,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逃避打击而诬陷民警和翻供。

  然而,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受制于律师资源等原因,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够单纯依赖律师见证讯问过程这一手段。“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正是为解决此实际问题而展开的。

  目前,公安机关在试验中发现,选择不要求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的嫌疑人,多为犯罪事实清楚简单,抓获时是现行的犯罪嫌疑人。而申请律师在场或选择录音、录像的嫌疑人,其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犯罪类型以智能型犯罪比例较大。

  律师见证讯问还需通过立法规范

  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进行的律师见证侦查讯问的研究中发现,虽然刑诉法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公安机关讯问中律师在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法条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应该说,侦查程序是一项侦查人员主导的程序,与侦查人员比起来,律师不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力。律师并非国家的执法人员,他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并且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才可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考虑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方式下允许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在场。因此,在讯问中,既要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利,保证律师能够有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又要针对侦查活动的特点,对律师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律师的介入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施行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记者翟惠敏通讯员 胡蓉(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法制日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