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非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究竟该由谁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43 中国环境报

  去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发生了一起污染事故,造成河道鱼类死亡。环保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于当年把这起污染事故处理完毕。事隔一年,南宁市渔政站准备跨行政区对这起污染事故再次进行处罚,由此引发了对渔业水体的认定和非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处理权应归属于哪个部门的疑问。环保专家认为,未发生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中的污染事故,不应认定为渔业污染事故。

  2004年5月,百色市平果县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隆安浪湾华侨农场淀粉厂酒精车间排放超标酒精废液,致使右江发生严重水污染事故,造成隆安县、南宁市城北区的网箱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百万元。事故发生后,经过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被污染河段监测数据、水文资料进行科学分析,最终认定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隆安浪湾华侨农场淀粉厂酒精车间对该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两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依法处理。同年8月,经过环保部门协调,受害人和责任人就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右江平果至隆安那桐桥段的损失,全部由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赔偿,那桐桥以下污染损失由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和隆安浪湾华侨农场淀粉厂酒精车间按7∶3的比例负责赔偿。

  然而,事过近一年后,南宁市渔政站准备跨行政区对这起污染事故再次进行处罚。今年3月30日,南宁渔政站向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渔业污染处理通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60万元,并责令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224.5万元。

  凯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百色市有关行政部门已进行过处罚。

  那么,“5·31”事故是否属于渔业污染事故?对同一违法事实能否进行多次处罚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环保人士和律师。环保人士认为,“5·31”事故并非渔业污染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渔业污染事故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大江大河等水域内,渔业生产者获得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核发的养殖证,合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过程中,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事件。据了解,“5·31”事故发生的河段不属于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受害人也没有取得养殖证。

  广西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健律师认为,法律明确了各部门处理水污染事故的类型,水环境污染事故一般由环保部门处理,当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类型时,才由其他部门处理。比如,渔业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由航政机关调查处理。“5·31”事故并非渔业污染事故,其他部门的调查处理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同一违法事实不能进行多次处理、处罚。去年,百色市有关行政部门已对“5·31”事故责任人进行过处罚,渔政部门不应对这起不是渔业污染事故的水污染事故再次进行处理、处罚,而南宁市渔政站更不应该跨行政区进行处罚。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