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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公安局赔偿村民赵胜江2.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47 河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志强、田秋波记者骆继荣)日前,因逃避交警检查而酿成车祸致残的村民赵胜江,得到了昌黎县公安局给付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2.8万余元。至此,这起历时3年多的行政诉讼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2001年12月10日上午,昌黎县交警大队10名民警上路执行查扣无牌无证摩托车任务,返回中途经新集镇桃园村东时停车,3名交警在此弯路段执行职务。当天上午10时许,村民赵
胜江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准备从此路过,见交警拦车检查,怕自己的无牌证车被扣,欲强行冲过以躲避检查。由于手脚慌乱,其在右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又采取措施不当,摔进转弯处的马路边沟里。3名交警见状,挥手乘车向东离去。赵胜江发生事故后,有人3次向“122”报警,但一直到天黑也未见交警出现场。赵胜江在当日12时15分被送县医院抢救治疗,将左肾和脾脏摘除,造成8级伤残,期间共花费医药费21412.18元。

  2003年,赵胜江直接向昌黎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昌黎县公安局执行职务违法。因其未先行向被告行政机关申请确认,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2004年4月16日,昌黎县公安局对此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赵胜江不服,遂又向昌黎县法院提起诉讼。昌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昌黎县交警大队虽有查扣无证、无牌机动车辆的行政执法权,但不应在弯路处执行停车拦截检查车辆,且拦截车辆时未持停车检查标示牌,见被拦截车辆驶入公路边沟里,驾车人摔伤未施予救助而乘车离开现场,属失职行为;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122”接警后出过事故现场,因此对其执行职务人员由执行职务不当造成原告赵胜江人身损害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赵胜江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为躲避执法人员检查而驶入公路边沟,对所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前不久,昌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昌黎县公安局赔偿原告赵胜江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28996.59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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