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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 实施3类行政许可应组织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47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远)已于5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规定,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据了解,《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今年3月25日省政府
公布的,旨在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规定》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不按规定组织听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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