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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规定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0:05 乌鲁木齐晚报

  5月1号起实施的《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纳入其中,为新疆控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相关依据。《条例》规定,禁止在医院、学校、候车室、影剧院、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共交通工具内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道尔吉:“以法律的形式督促、加强这项
(控烟)工作,从而提高公共场所的管理力度。在这些公共场所我们采取贴禁烟标志,还设立吸烟的区域,安排一些劝阻吸烟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香烟点燃后会在空气中留下44种对人体有潜在杀伤力的化学成分,长期吸烟者的肺癌、喉癌、冠心病发病率要比不吸烟的人高出几倍到几十倍。目前,新疆有570万烟民。:(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新疆电视台 李鲁新 阿依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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