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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歧视案将开庭 专家称立法并非最好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1:03 新京报
河南人歧视案将开庭专家称立法并非最好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焦洪昌

  复合之诉的宪法解读

  新京报:本案原告提起了名誉权之诉,但从更深层次来看,本案是否属于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案件?

  焦洪昌:我觉得这个案件是复合诉讼。首先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名誉权;然后,案件也涉及到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问题。这两个诉的内容是竞合的。

  新京报:竞合之后,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焦洪昌: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以特定的河南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缘由。什么地方都有好人,什么地方也都有坏人,如果有关机关用个别来指代整体,就涉及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问题。政府部门悬挂横幅的行为和一般侵权不同,实际形成了地域歧视。从这个角度说,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侵犯名誉权的同时也有地域歧视的因素。

  新京报:地域歧视案的发生是一个偶然事件,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焦洪昌:中国传统社会是等级社会,而等级社会就意味着差别对待。平等首先是个人或者群体感觉的问题。从本案的诉求来看,是当事人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从平等保护角度说,是要求宪法对公民进行平等保护。人权的终极价值在于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受到平等对待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人人生而平等,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素。所以地域歧视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是这个民族在法律意识、平等意识通过法律普及后出现的可喜现象。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捅到了人的尊严的核心要素。

  新京报:有人认为地域歧视案的发生,是出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不当。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焦洪昌: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尊重”首先是有关机关不作为,而“保障”则是有关机关的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不能侵犯的,所以首先是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作为,对所有人享有的尊严和权利不能侵犯。而平等要求所有人都应有责任尊重任何人的人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尊重人权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和宪法义务,所以有关责任人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没有达到这种境界,没有形成“尊重人的权利是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平等”的观念是本案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

  平等:宪法原则的诉讼价值

  新京报:有人认为平等应该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不是宪法权利。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和作为宪法权利的平等有何不同?

  焦洪昌:这个问题很学术化,同时也是一个很具有实践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像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或者自由权那样提出具体诉求。如果说本案中的平等权受到侵犯,实质是平等的名誉权、社会评价权受到侵犯,平等必须依附到具体权利中来。平等是对所有权利价值的衡量。当把宪法权利转化成法律权利时,都要接受平等价值、平等原则的考验和审视,这样平等才会对所有权利形成笼罩和统领。所以本案不诉求平等权,而是诉求名誉权,平等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就需要平等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也是一种权利。但我更倾向于前者。

  新京报:刚才谈到,这也是个实践性问题。

  焦洪昌:是的。学术讨论来源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具体权利受到侵犯,但通过部门法寻求解决时,我们常常发现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所以最终要寻求宪法支持。

  国家权力是否以平等原则来对待公民权利时,就跟宪法联系起来了。所以它是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性、现实性的话题。

  新京报:作为宪法权利的平等和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在具体个案中有何差别?

  焦洪昌:就本案而言,民事救济的手段是有限的。但从宪法层面分析,由宪法原则来统率,可能涉及宪法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问题。行政责任中除了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外,还有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更多体现补偿性,而行政责任不仅有补偿性,还有惩罚性,所以在引用宪法保护时,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是有所区别的。

  地域歧视可能构成间接违宪

  新京报:从学理上说,在本案中,有关机关是否构成违宪?

  焦洪昌:谁会成为违宪主体?广义来看,援引宪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民都可以成为违宪主体。狭义的违宪主体,在国外,强调更多的是重要的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违宪,要承担宪法责任;宪法首先规制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化成法律权利,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具体到这个案件,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进而我觉得可能构成间接违宪。

  新京报:“间接违宪”怎么理解?

  焦洪昌:它可能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然后间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判决?首先要找普通法律,假设本案在普通法律中找不到裁判根据时,再看宪法能否提供依据。如找到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这就是宪法适用,即适用宪法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权利。

  反对歧视行业自治当先行

  新京报:针对不同形式的歧视,2004年3月,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要求制定反歧视法,您如何评价?

  焦洪昌:立法的目的和动机来自于现实需求。就反歧视法而言,现实中有了歧视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到需要国家法律来规范,那么就可以考虑立法规制;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达到需要立法加以规制的程度,能够通过社会自治来解决,就不需要专门立法。

  具体说来,被歧视者往往是弱势群体,所以就出现了要求宪法对公民进行平等保护的问题。平等来源于人类对同伴相同对待的需求,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出现了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共权力来平衡社会不公。所以平等的出现是对自由的补救。但公权力一旦介入这个领域,就有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分类,这既能削弱差别,又能加强对自由的控制,使得本充满活力的社会趋于保守,从而有可能制造不平等。所以立法本身有风险,这需要立法者具备寻求立法艺术、立法技术来解决问题的智慧。

  新京报:除了法律规制,有没有更好的化解方式?

  焦洪昌:我觉得,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来解决,可能更具有现实性。对此加以立法势必造成强大的国家公权介入自治社会,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中有一个非常强大的第三部分:行业。行业自律达到一定程度,就能解决大量属于国家干预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化解地域歧视现象,最终应该朝国家立法的方向发展;但首先应提倡行业自律(包括政府自律),通过行业自律解决歧视问题。

  宪法权利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新京报:宪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部门法中,有时会出现找不到救济依据的情形。能否在宪法上直接建立对宪法权利的救济机制?

  焦洪昌:这已涉及到宪法诉讼、宪法监督等诸多问题。在国外,宪法诉讼往往与国家的宪法制度等最核心的问题发生关联。中国有宪法监督制度。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公民认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违反宪法,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提请审查。此外,吴邦国委员长在谈到今年人大工作重点的时候,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今年重点审查的对象。人大此举意味着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政府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规章)纳入审查范围。这都是宪法权利的救济途径。

  新京报:本案与宪法适用有什么关系?

  焦洪昌:本案谈不上宪法诉讼,但假如把涉及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找遍了,还是找不到救济途径,法官就可以引用宪法平等条款加以救济。适用宪法解决民事侵权案件,就有利于解决中国宪法长期以来不能进入诉讼、通过法院适用来解决纠纷的问题。这意味着不断扩充宪法所明确的公民权利,权利一旦被侵犯,可援引宪法实施救济,从而使宪法起到填补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的作用。

  新京报:有人认为宪法直接适用会消解宪法的权威性,你认为呢?

  焦洪昌:宪法之所以有作为最高法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它对人权、对它所辖下的人民的关爱。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没人管的时候,宪法能够保护我们的权利;当宪法的阳光和温暖能够体会到我们的无助和孤独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比较冰冷的时候,让我们感到它的温暖和作用了,它的权威性也就树立起来了。所以宪法的权威性是靠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而不是靠宣示、标榜或者灌输来实现。

  新京报: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推行,需要创造哪些条件?

  焦洪昌:首先,人民要有宪法意识,要能把问题上升到宪法高度。第二,法官是否能胜任宪法司法化的要求?中国的法官有没有能力来适用宪法?所以,宪法司法化的首要问题是,我们的法官准备好了吗?体制给了他适用宪法的保障、制度的支持和空间了吗?这需要审慎推进,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政治智慧的反映。

  个案意义:涓涓细流方能汇成法治之河

  新京报:如何看待本案在今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位置?

  焦洪昌:人格权在人身权里边处于最高层次。本案把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个话题提出来,使得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有可能向纵深和更高层次发展。

  新京报:如何评价一系列个案对中国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意义?

  焦洪昌: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西方也有一句法谚:法律永远是经验的,而不是逻辑的。这两句话基本能够概括个案的意义。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决策者、法官、公民、学者都应该抓住每一个具体个案,提出具体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加以讨论和研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民主法治首先是一个教育的过程,而教育是一个大家参与、交流的过程。如果通过研究个案中宪法对名誉权的平等保护条款来实现权利救济,那么,一系列个案形成一个链接,这就是一个民族法治的历史。在不知不觉中,我们会发现,在法治之路上,我们已经走了很远很远。

  新京报:如何通过个案推动宪法权利保护的不断完善?

  焦洪昌:第一是媒体。媒体的作用不是影响个案判决,而是抓住个案所反映的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关键点,加以宣传。第二,一个国家的法治推进,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法学院在对学生进行法学训练的时候,应侧重于将以往的成案编成教材,组织案例教学,让学生参与讨论。第三就是在民众中形成对个案的关注,形成对公民权利关注的意识。

  我们需要逐渐扩展权利资源的生长空间,让民众参与法治进程。当然,个案中民众的参与,不是参与到个案审判中,而是参与到通过个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访谈动机

  选择这个特殊的时间,讨论这个特殊的话题,是因为我们坚信:消灭歧视就意味着与实现平等又近了一步。这是我们追寻了数千年的梦想,更被作为一项神圣权利而写入共和国的宪法。

  现实生活中,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材相貌歧视、学历歧视……诸如此类词汇已难以吸引眼球:作为社会现象,歧视无所不在;但正因其引发的阅读疲惫,才需要我们抖擞精神,倍加关注。需要反思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为什么还要有人歧视他人,还要有人受人歧视?

  今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4月15日,郑州市民李东照、任诚宇认为横幅侵犯名誉权,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龙岗公安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据报道,此案将在明天开庭审理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锦涛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反歧视法提上议事日程,努力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新华网2004年3月11日 本版图片由 焦洪昌 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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