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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为企业国资产权交易出台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2:03 石家庄日报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暂停交易

  产权交易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
规定》。规定以后国有资产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暂停交易。

  据介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有偿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本规定只适用于我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暂行规定》要求,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在交易方式与程序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出让国有产权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中重大的产权出让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在产权出让前,出让方应当在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下列产权禁止出让:产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已经设置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已经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出让的。

  准予进行交易的产权,实行信息发布制度。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出让整体产权的,出让方应当在出让前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与受让方就债务的处理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产权出让后债务转移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应当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事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产权出让价格,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确定,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暂行规定》指出,产权交易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及与产权交易有关的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费用。产权交易收入按规定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产权出让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对违反本规定的产权交易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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