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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委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3:16 新华网

  省委关于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2005年4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阐述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纲要》的重大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总结在青海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多民族聚居地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新的实践,保证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这些主要经验和体会,必须始终坚持并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好人主义”盛行,执纪执法偏宽偏软,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些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仍然存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淡薄,服务意识差;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办事不公、执法不严,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屡有发生等。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上述这些问题存在和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世纪头20年,青海面临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发展机遇期。要实现省委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工作要求,必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紧紧抓住权力观教育这个核心,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特别要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团结的精神,引导全省干部群众始终保持坚定扎根高原、长期艰苦奋斗、努力改变青海贫穷落后面貌的昂扬斗志。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配备师资并保证一定的学时。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加强对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坚持讲廉政党课。各级纪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要协同抓好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当前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使教育内容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要在坚持运用正面教育和行之有效的传统教育手段的同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教育。加强示范教育,深化警示教育,教育活动要突出时代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公务员的廉洁从政意识。要面向全社会,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牧区,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社区组织要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推进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

  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牢牢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各新闻媒体要继续办好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节目,大力宣传勤政廉洁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省纪委和各州市地纪委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筑拒腐防变的权力规范防线

  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的配套措施。结合省情实际,抓紧制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与规则。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的制度,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询问与质询制度,撤换和罢免要求处理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与回复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巡视制度。

  用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行政审批保留项目的后续监管办法和收费管理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等便民服务的具体规定。制定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理办法。

  完善干部人事、财政和投资制度。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工作程序和配套制度,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规范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和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对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信用青海”制度体系。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各项监管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相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全省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工作制度。强化和规范执纪执法机关执行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的程序、规则和保障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对司法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纪委在查办大案要案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相互配合的制度规定;建立查办大案要案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办案成绩突出单位与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等执纪执法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处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程序性制度规定。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度、执纪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领导,注重从制度上保证反腐倡廉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编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队伍建设,适时做好反腐倡廉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大事来抓,促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督促落实的工作机制,更好地用法规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筑依法行使权力的保障机制

  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督促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督查和指导,坚持党委(党组)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大巡视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巡视组的作用,综合运用巡视成果。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督促落实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交流的制度。

  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对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意见的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依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行为的监督。监督落实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强化部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公示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严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制度的落实情况。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加强对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一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实行党代表视察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加强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使党内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依法运用询问、质询、问责、建议撤换和罢免等方式开展监督。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要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加强人大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督,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依法罢免有严重问题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人员。

  三要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综合运用监察手段,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督促监察对象依法施政和廉政勤政,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充分运用审计成果。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要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通过行政诉讼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监狱狱政管理的监督。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五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积极吸收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视察、评议部门和行业工作作风以及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

  六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机制。继续推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工作,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设立“曝光台”,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特别是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曝光。各级党和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八要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实行各监督主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各监督主体要互通情况,综合运用监督信息,发挥监督的整体作用。

  五、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

  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特别要着力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独立开展办案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和指导。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好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加强办案队伍建设,调整和充实办案力量。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办案规律,强化突破大案要案的有效措施,完善案件查办程序,切实解决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的问题。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枉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切实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确运用办案手段,依纪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文明办案,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发展开放的体系,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各地区、各单位都要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在理论上积极探索、在措施上不断强化、在实践中总结提高,积极有效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印发了《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这是省委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的新的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深化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战略,尽早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比较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特别要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要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基本制度,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要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力度。完善对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的监管制度。要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切实抓好制度落实,更好地用法规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

  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构筑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特别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的关系。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增强干部群众对惩治腐败的信心,更好地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合力。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工作的领导,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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