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立法保障政务公开 明确政务公开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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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9: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5月23日电(记者王攀) 广东省政府23日向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提请审议政务公开条例草案稿。广东省监察厅厅长江青粦就该条例草案做说明时表示,考虑到在政府和个人、组织的关系中,政府始终是处于强势地位,草案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的行政复议权、国家赔偿和法律救济权,对政府公开的义务人也作出了费用限制和期限中止等规定。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天祥说,当前政务公开还处于一个探索、总结、发展、渐进的过程中,该草案稿借鉴了上海、吉林、福建以及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等地已相继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及广东实际情况,重点对可操作性方面对条款做了补充和修改。 根据草案,政务公开的权利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条例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行政处罚依据、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教育资源的分配、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形式,包括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规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时间应该与内容相适应,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举报,如果合法权益被侵犯还可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