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村干部贪污公款20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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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23:18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野郊 实习生 田佳禾)5月23日,记者获悉,新城子区原道义镇郭七屯村党支部书记邢仲凯,利用职权贪污、侵占公款2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继续追缴贪污及职务侵占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邢仲凯在担任村书记期间,于2000年9月15日让村会计开具一张79万余元的三联收据,给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后邢仲凯将该学校给付郭七屯村的这笔
2000年12月6日,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七屯村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郭七屯村代为办理一家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协议规定办证费用59.8万元由郭七屯村先行垫付,待证件办理完成交付新新集团时,新新集团向郭七屯村支付该款,并由郭七屯村出具收款凭证。新新集团在收到郭七屯村代为办理的三证后,将转账支票交给邢仲凯。后邢仲凯将盖有郭七屯村财务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公司。邢仲凯截留该支票提取现金后存入银行,将该款非法占有。 邢仲凯收到沈阳师范学院支付征用郭七屯村土地补偿款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后,私自截留提取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非法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一起和第三起属于贪污犯罪。第二起案件,邢仲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邢仲凯不服上诉到省法院,省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电话:13304032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