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观察:“见证”讯问 启动并等待加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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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08:24 法制日报 | ||||||||
一项可能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的制度尝试 “见证”讯问:启动并等待加速 (下)方圆观察编者按
本版昨日刊发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三地公安试点讯问“三项制度”(律师在场、录音、录像)项目之一———北京海淀分局的情况,因特殊原因,河南焦作解放公安分局未能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今日刊发本报对甘肃白银公安分局试点情况的专访,我们希望这一组报道能对公安机关及立法部门的实践有所裨益。 试验单位:甘肃白银市白银公安分局 本报兰州5月23日电颜爱勇记者赵文明本报在5月9日《嫌疑人受讯可申请录音录像》一文见报后,本报甘肃记者站不断接到电话询问相关情况,记者随后采访了“三项制度”试点之一的白银分局。 “三项制度”试验的内容及程序 据了解,白银公安分局自开始三项制度试验之日起,除特殊案件不纳入试验外,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案件都纳入试验项目中,主要程序为:每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其被讯问过程中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作出选择,然后按其选择的方式进行讯问,并且以后每次对其讯问都采用同样的方式,直至侦查终结。但对以下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从第一次开始,每次必须采取全程录像的方式———(1)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2)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的;(3)犯罪嫌疑人是港、澳、台或外国人的;(4)第一次讯问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讯问)经征询本人同意对其讯问进行全程录像的。 白银分局:“三项制度”试验还是有些压力 5月14日下午5时许,在白银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牛副局长办公室里。“对我来讲,这试验是没有压力的,平时怎么干还是怎么干。”在记者问其这次“三项制度”试验对公安办案人员,是否压力加大了时他如是说。他还说,对刚进公安门坎的办案人员来说,不存在压力是不可能的,毕竟旁边坐着律师,还有同事在看着。 多年从事刑侦工作的刘华(化名)警官告诉记者,以往我们办案,一般情况下,问出来的口供应该都是真实的供词。避免刑讯逼供,既有制度方面的约束,也有法律方面的强制规定。就拿刑讯逼供罪来说,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我们也知道这是“高压线”不能碰。但“三项制度”的应用对我们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感到压力同时,我们是欢迎的。 律师:是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对“刑诉法”修改有深远意义 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国福在谈到此话题时则认为,如果允许律师在场并且可以开口的话,往往都会主动向讯问对象做出关键性的提醒。比如:当事人,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有权不回答这个问题等,当然这些首先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在密闭的讯问空间里,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强弱对比是很分明的,如果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要杜绝逼供、诱供行为的发生是很难的。有律师在场,讯问的过程必将通过律师向外界“传播”,对嫌疑人本身也是种人性化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公安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直接的考验,他们因此要用学习来武装自己,从而促进自己综合水平的整体提高。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但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所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未规定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认不能当作证据使用,据此,韩律师认为,此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试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公安分局就此次“三项制度”的试验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试验项目地选择在白银,据了解主要原因是白银系西北欠发达地区,交通较发达,又是移民城市,治安状况比较复杂等。 研究人员正在通过录像监视讯问现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