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除国家秘密外政务信息都要公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09:28 金羊网-新快报 | ||||||||
昨天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提出,除国家秘密外 ,政务信息要统统公开新快报讯 (记者 廖颖谊 见习记者 吴璇通讯员任宣)备受关注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第18次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除国家秘密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等外,所有政务信息均需向公众公开。2002年10月,中国首部“阳光法案”———《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实施。该法规规定了
政府不履行公开义务公民可上告《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条例规定不公开的外,政府有关部门都应当公开。未履行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府部门应当自公民提出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等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国家机关应主动公开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等等。对于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公众普遍关心的有关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的公开。 不予公开事项: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等。新快辞典【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活动。(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