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接访” 一把手和信访人面对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0:05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徐微微实习生赵亮)为了便于群众反映信访问题,5月23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 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大接访”活动的有关情况。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辽宁省各级公安局“大接访”活动已经于5月18日正式启动,据了解,这项工作将在5月18日至7月17日;7 月18日至8月17日;8月18日至9月16日分三个阶段进行。受理信访事项
1、反映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长期不予解决的问题。2、反 映公安民警刑讯逼供、打骂群众,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恶劣影响的问题。3、反映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滥用强制措施,限制、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4、反映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5、反映公安 机关和公安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反规定扣款扣物的问题。处理信访问题原则 1、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公安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接待受理属于 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2、上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然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上级公安机关只受理信访人对下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不服而提出的复查或复核请求,未经有管辖权公安机关 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上级公安机关不直接办理。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对群众上访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解决,不错不纠。 6、对无理上访,经教育不服还无理取闹的,要依法处理。 另外,信访人应当依法提出信访事项。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由信访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一把手”亲自挂帅制 根据公安部工作要求,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期间,按照工作阶段一律实行县级公安局和市级公安局局长接待, 即分别由县区、地市公安局一把手要在公开场所,面对面的接待信访人。各级公安局的接待场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并设有醒 目的局长接访标志。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要责成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 逐案进行调查处理,尽快予以答复。 “大接访”活动群众监督电话:024-86910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