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得地基为何无法建房 乐清两村民状告国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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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1:06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消息:乐清市大荆镇的两位村民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公开招投标会上竞投得两块地基后,却无法建房,于是将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乐清市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当庭判决。 2002年11月,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出让坐落在雁荡镇溪滨路南首12间地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告。
同年12月11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举行了该地块使用权出让招投标活动。仇某和詹某参加了此次活动,仇某以229999元的价格中标第107间面积为45.33平方米的地基;詹某以217600元中标第108间同样面积的地基。当天签订合同。 随后,仇某和詹某都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办理了中标地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仇某和詹某各自在中标地块上建造房屋时,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挠,无法建造。当地村民说,仇某和詹某中标地基南面的“区间路”是他们的耕种地,不能建造房屋。仇某和詹某于是向法院起诉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无效,退还各自中标的地块,归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费用,累计仇某应是372282.97元,詹某应是353471元。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他们已经全面履行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把地基提供给原告,原告可以依法建设,如有村民违法阻挠,应诉请排除妨碍,不应请求解除合同,况且缺乏村民阻挠建房的事实依据;原告认为“中标地基南面”区间路至今还是农民耕种地,在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中均已注明属规划道路留用地,并非已建成使用的区间道路,因此原告这一认为也是违背事实的。总之,村民阻挠建房和村民耕地区间留用地部分面积与他们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它们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原告不能以建房受阻与区间路留用地违法耕种来否定他们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温州都市报记者章蓓若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