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成功拍卖三条渔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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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3:43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2005年5月19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拍卖现场座无虚席。这里将要拍卖“鲁烟捕6003”、“鲁烟捕6005”“鲁烟捕6009”三条渔船及货轮“浙普26167”轮。来自福建、浙江、烟台、青岛等地的20余家公司及个人业主参加了竞买。经过四场拍卖,几十轮叫价后,来自福建省福安市的个人业主刘贺凤以最高应价46万元及48万元竞得“鲁烟捕6003”、“鲁烟捕6009”,来自山东烟台的个人业主邹新利以59.5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鲁烟捕6005”轮。“浙普26167”轮因应价没有超过底价而流拍,拍卖委员会将择期对其变卖或重新公开拍卖
鲁烟捕6003”、“鲁烟捕6005”“鲁烟捕6009”系烟台市商业银行诉烟台远发海洋渔业公司、烟台水产集团公司船队及山东省烟台市水产供销公司船舶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告分别所属的渔船。烟台法庭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将上述三条渔船予以扣押;因在法定期限内,三被告均未提供有效担保,法庭裁定于2005年5月19日拍卖该三条渔船。 “浙普26167”轮系个人周国洪及大连恒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所有。2004年12月30日,该轮从辽宁葫芦岛开往江苏太仓港途中发生海事,船上12名船员撤离到救生筏上。经搜救,救起9人,轮机长赵廷波失踪(后宣告死亡)。2005年1月,赵廷波的3名家属以海上人身死亡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二被告诉至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依三原告的海事保全申请,法庭于2005年3月依法裁定将被告所属的“浙普26167”轮予以扣押;因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提供有效担保,且该轮不宜继续扣押,烟台法庭依原告申请依法裁定于2005年5月19日拍卖该轮。 扣押、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有效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实现海事司法职能的重要方式。有效实施扣押、拍卖船舶,可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实现海事审判目的。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本次拍卖船舶圆满成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树立了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法庭工作新局面的开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青岛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将在各派出法庭及全院的共同努力下,再上新台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