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金使用应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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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7: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立法保障政务公开,内容多达22项 本报讯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报道:公民、法人可向政府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昨天,《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等,都纳入了政务公开范围,草案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事项多达22项
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不予公开的事项 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