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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使用应主动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7: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立法保障政务公开,内容多达22项

  本报讯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报道:公民、法人可向政府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昨天,《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等,都纳入了政务公开范围,草案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事项多达22项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近年来,上海、吉林等兄弟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广州、深圳也制定了相关规定,为省的立法提供了参考与借鉴。因此,有关方面认为,政务公开的立法条件基本成熟。耐人寻味的是,省政府提交的草案中不予公开的事项还包括“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宜公开的”,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则删去了此款。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其他公开事项,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不予公开的事项

  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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