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不是民主的必然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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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7:44 公益时报 | ||||||||
本报评论员 程万军 党西村所发生的“贿选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偶然事件,然而也绝非民主的必然产物。虽然类似事件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时有发生,但究其根苗,并非民主的“祸殃”,而恰恰是民主还不尽完善的结果。
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涵盖四个方面的民主,它们须齐头并进,哪个也丝毫松动不得。直选只是民主链条上的一环。直选所代表的民主选举主要体现海纳百川、兼容并包的多元选择的原则,它相对宽容;但这种多元选择是需要强有力的保护与保障的,要保障选举的公正、保护好民主的成果,则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民主监督,如果民主监督不够坚硬,那么民主选举出现问题则势出必然。贿选就是民主监督乏力甚至缺失所致的“怪胎”。 民主是宽容的,但同时必须是强大的。民主的强大,主要体现在民主监督机制的恢恢之网,在完善的民主下,它几乎百无一漏。当“贿选”成为一种现象,首先需要问责的是这种民主监督机制是否真正建立起来。“是否贿选”亟待必须在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下才能得到确认。当民主监督机制一旦确立,而基层民主仍总是在“是否贿选”这个问题上“说不清”,那么一定是监督的执行者本身出现了失职,这种失职一般包括两方面,一为监督能力的高低,二为责任心的有无。 放眼中国的未来,农村基层民主无疑是一场史无前例的伟大进程。在13亿人口的大国的这一伟大进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噎废食,踯躅不前。我们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出现似有似无的“贿选”而贬低农民的民主素质(事实上,农民的民主素质只有在民主进程中才能得到质的提高),更不能在“贿选”的确认上含糊其辞甚至默认、不作为,这些态度与做法均是对真正民主的诋毁与亵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