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员不得报名国家司法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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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21: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司法部24日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发出公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三是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四是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
另外,公告还规定,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也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完)(责任编辑:廖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