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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凡户籍在市区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重点优抚对象、持有效《困难职工特困证》、《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和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人员(以下称医疗救助对象),将可享受市区社会医疗救助。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处获悉,我市近日就此出台了《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经济赔偿及家庭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仍超过2000元的,将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2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25%救助;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按30%救助;10001元至30000元部分按35%救助;3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按40%救助;50001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

  另外,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但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将下浮5个百分点。

  《细则》中还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三类人员,在享受门诊医疗服务时,其医疗费用可凭门(急)诊发票享受救助,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500元。对于已享受其他部门门诊补助者,其享受部分列入门诊救助累计计算。据介绍,省内针对以上三类人员开展凭门诊发票享受救助的城市并不多,我市走在了前列。

  医疗救助的对象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等相关材料,办理救助申请手续。在申报医疗救助过程中,医疗救助对象自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仍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救助服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服务所审查后报区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同意后,再由各服务所发放救助金。 刘雪菲 高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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