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罚款竟有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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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3: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有王先生向本报反映:5月19日下午4时许,他开着皖K0968奥拓车从合肥返回阜阳途经颍上县夏桥地段时,被皖K0120警车拦住,交警谢某以超速为由,要对王先生实施罚款,并当场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0072982),让王先生到工行交纳100元的罚款。接着,谢某又告诉王先生,如果现场交款,罚50元就可以了。王先生立即掏出50元交给谢某,谢某又给王先生开出一张50元的《安徽省违章当场处罚专用定额收据》(票号0677642)。
记者电话采访了阜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的周明,周明说,罚款不应该有两个标准,罚款标准必须与开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相符;现场罚款须是在高速公路、偏远乡村等交通极不便利的地方,为方便司机而实施的罚款;或者在特殊时间段,代收款机构无法代收时。 记者又电话采访了颍上县交警大队吴磊大队长,吴大队长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并表示将对交警加强警风警纪教育。 (本报记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