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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拆过头 执法局赔9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5: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王鑫程兴红见习记者江蔚然)在对青龙乡杨帆小学违建教学楼实施强制拆除时,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损坏了校方建筑施工机具中的龙门吊。23日,成都中院对此行政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执法局因对校方的合法财产未尽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义务,赔偿校方9000元。

  法院终审查明,杨帆小学在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施工许可
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开始修建教学楼。同年6月,区执行局在原告工地张贴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20日对修建的教学楼予以强行拆除。之后,执法局的行为因程序问题被法院判决为违法。杨帆小学则以该局行为违法、自己有补办手续的可能性为由,要求区执法局赔偿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勘察费和选址费、管线损害、建筑机具和建材损害、名誉损害及学生流失等损失共计百余万元。

  法院认终审认为,杨帆小学修建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属违法建筑,即使区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判决为违法,也不具备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杨帆小学提出的与此相关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勘察费和选址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名誉损害和学生流失等损失,均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也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区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现场的建筑机具等财产予以妥善安置。庭审查实,拆除现场对建筑施工机具中的龙门吊造成了损害,损失为9000元,区执法局对此应予以行政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执法局应该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培训,严格执法程序,防止程序违法。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执法局应对被执行人存放在执行现场的但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采取见证人在场见证或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登记造册,防止在执行中造成不当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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