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年内禁开客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6:28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全市的客运驾驶员将戴上安全“紧箍咒”。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客运车辆驾驶员的资质条件,凡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3年内不得开客运车辆。 按规定,驾龄未满3年的大客车驾驶员不得驾驶长途客运车辆。异地驾驶员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的也不能开重庆市籍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同时,我市将抬高客运车辆和企业的准入“门槛”。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严禁不投保或脱保的客运车辆上路营运。未办理旅游客运营运手续的车辆不得从事旅游运输。客运企业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从即日起,我市将对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的营运资质和经营许可、营运线路、驾驶员的驾驶及从业资格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的,一律予以取缔。(记者李伟 实习生 杨维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