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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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7:3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为满足我省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创新宣传文化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发展我省的文化事业,制定此办法。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 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各类节庆文艺演出活动(如“五一”、“七一”、“国庆”、
鼓励社会各单位通过主办、承办、协办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有关工作由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定期向社会集中公开招标。 省委宣传部文艺处统筹审核拟公开招标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项目和项目预算,组织招标工作。 二、对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的鼓励办法 对支持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省委宣传部将根据支持程度给予适当鼓励。 (一)具名宣传 1、全额投资支持一项公益文化活动,可享有该活动的冠名权,并同时列为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下同); 2、投资支持一项公益文化活动达到该活动所需经费80%以上,可列为该活动主办单位; 3、投资支持一项公益文化活动达到该活动所需经费50%以上,可列为该活动协办单位; 4、投资支持一项公益文化活动达到该活动所需经费30%以上,可列为该活动赞助单位; 5、投资支持一项公益文化活动达到该活动所需经费10%以上,可列为该活动鸣谢单位; (二)专项奖励 1、对一年内数次支持公益性文化活动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省委宣传部授予年度“热心社会公益单位(或‘公民’)”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匾牌,并在新闻媒体专项报道; 2、在公益性文化活动的中具名宣传; 3、对主办单位(或个人)给予新闻专访或新闻媒体广告折扣优惠; 4、在文艺活动现场及节目单、宣传品上对参与单位给予与支持程度对应的广告和形象宣传; 5、邀请参与单位领导和员工参加相关的文化活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