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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南昌交警“的哥”客串受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8:19 法制日报

  今日关注

  南昌交警“的哥”客串受质疑

  江西交警总队:思想换位更重要本报记者 李青 黄辉

  交警“的哥”互换岗位

  5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8名“的哥”换上崭新的交警制服,在4个路口指挥起交通来。与此同时,6名交警也坐进出租车的驾驶室,当起了一日“的哥”。

  据悉,这是南昌市交管局和市政公用局开展的“同站一班岗、同驾一辆车”活动。8名出租车司机与交警一道执勤站岗,按照交通管理的“交通违法不过岗”的要求,对路面交通违法进行纠正教育。客串“的哥”的6名交警也各自驾驶出租车,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成当天的营业额。活动旨在促进交警与驾驶员进行换位思考,使交警在交通管理中,既严格又人性化执法,也使客运驾驶员在营运中能文明驾车。

  记者了解到,像这样交警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换位体验”活动,在海口、广州、南京、长春等许多城市都曾举办过。相关人士对此类活动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的哥”难胜任交警工作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旭明对这一活动提出质疑。他认为,交警执法岗位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思想道德水平、知识、经验、技能、体能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而简单的岗位互换,显然是难以履行交警职责的,更何况他们根本没有上岗的资格。

  执法岗位不能随便换

  张旭明说,虽然交警和“的哥”只是形式上互换,改变不了其实质,但从维护执法机关的严肃性来看,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不允许随意置换岗位。“换位体验”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岗位的设置特别是执法岗位的设置,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约束来设定的,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国家政策或法律,随意进行岗位的互换。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以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执法岗位来做这种“心连心”的换位试验,其积极意义不大,不值得提倡。

  可能引起误解

  张旭明说,“换位体验”也误解了交警的作用。这样一来,人们会误以为交警主要是管出租车司机的,其实不然,交警维持的是整个社会的交通秩序,维护的是人们出行的交通安全,出租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交通工具的全部。

  没有实质意义

  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星汉说,从表面上看,“换位体验”有助于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达到互相体谅、互相宽容的社会效果,但处理两者的关系,最终还是应该依法办事,即交警公正执法,“的哥”按章行车。撇开“的哥”能否执法、交警能否经营不说,试图通过这种越权的方式去架起交警和“的哥”之间的理解桥梁显然有些得不偿失,也缺乏基本的理性。

  黄星汉律师认为,如果说换位是为了体验彼此两个行业的辛苦,这就大可不必了,交警和出租车服务,都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除它们之外,任何一个行业也都不是轻松的。从这个角度说,搞“换位体验”活动的创意者倒有必要进行一次“换位思考”了。

  思想换位更重要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西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陈永强。他说,交警换位体验生活是可以的,但“的哥”上路执法就不太妥当。重要的是“思想换位”,而不是“岗位换位”,交警的岗位职责是不允许“的哥”替而换之的。省交警总队以前也搞过类似的“换位思考”活动,但只是高速公路交警跟随大货车司机上路,陪同他们一起驾驶,了解他们的困难或呼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效果也很好,未必一定要互换岗位。

  本报南昌5月24日电

  公安大学专家称:类似做法有待商榷

  能促进相互理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丁立民:让警察体验司机、让司机体验警察这种换位活动,目的是增进双方的了解,达到人民警察获得更多的群众满意度的目的,想法是好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法治民主原则,就应该让公民更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的哥”着警服执法合适否

  丁立民:现在做什么事都讲依法,让非执法人员穿上执法人员的服装,不是很合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值得商榷。

  王大伟:首先要搞清楚活动中司机穿的警察服装警衔标志是否齐全。如果没有这些标志的话,并无不妥。如果穿的是标准的警察服装,恐怕就不太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此外,如果着警察服装的司机上路“执法”时有民警在场,并不等于赋予他执法权了,这种体验算不算违法,还要认真严肃地讨论,不宜草率下结论。况且,指挥交通算不算是执法,还要打个问号。如果司机着警察服装时间非常短,又没有参与执法,就不能视为违法。

  王太元:“的哥”穿警服进行道路疏导应该没有问题,道路疏导只是一种执法服务。

  操作上要注意细节

  王大伟:再有类似活动时,考虑得要周全些。比如,是否为司机提供一种单独的服装,或是戴个写有“体验”两个字的袖章。

  王太元:在操作上要注意,“的哥”只能协助警察,而不应该单独执法。此外,这种活动不应成为制度,如果作为一个周期性的制度,可能不太合适。

  沟通不够管理水平不高

  丁立民:管理与被管理从来是一对矛盾。是不是交警和“的哥”换岗就能解决这个矛盾呢?显然不是。这本身有机制和体制上的问题,不是一个活动就能解决的。这里面恰恰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交管部门和社会以及其他部门的沟通不够,社会宣传工作没有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强。二是我们的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层缺乏科学管理的知识,长期习惯于传统的经验管理。无论是在队伍的管理还是决策上都缺乏科学的指导。

  执法到位是根本

  丁立民:我们应该有更好的办法。实际上,关于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对交警的职业道德和意识的规范也很全。我们只要认清交通管理的规律,按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就不会产生这么多问题。如果抛开这些已经规定得很细的法规不去执行,而去搞这样的形式主义活动,就有点本末倒置了。

  陈磊王永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严禁将警服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人民警察人员。

  2005年3月11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20名交警和20名出租车司机代表互换角色,感受彼此岗位的酸甜苦辣。

  2005年3月1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交警大队开展“换位体察”活动。

  2005年4月13日,湖南省常德市交警支队交警与出租车司机换位体验活动。

  2005年5月中旬,山西省长治市交警一大队安排了一次交警与“的哥”换位工作的体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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