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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私受钱财办公务是腐败“新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8:33 新桂网

  新桂网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先后9次收受贿赂22.5万元。与大多数受贿案不同的是,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从2002年起,被告私自收受的钱财大部分在案发前已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控辩双方就“余斌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争议激烈(据《东方新报》5月24日报道)。

  余斌私自收受了巨额钱财,默不作声,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并开好收据,一旦
出事,就把这些收据拿出来:“我用于公务了,不算受贿。”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本案中,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步步深入,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我们反腐防腐的措施和办法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腐败分子也并没有停滞不前,他们也在不断地总结着“前任”的经验教训,探索着新的腐败路子,力求做到既达到捞钱的目的,也不至于将自已推入万动不复的深渊,甚至惹来杀头之祸,最好是给自已留一条脱罪的“退路”,“私受钱财办公务”即是其中的一个“高招”。(湖北万全)

  作者:万全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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