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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个税起征点应尊重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31 生活报

  5月23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擅自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其中北京提高到1200元、广州提高到1600元、上海提高到1400元。对此,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日前表示,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税起征点属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现行个税体系因起征点过低,收入调节分配功能大为减弱,使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要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擅自提高起征点,是对已“
异化”的个税的自发“矫正”。从根本上而言,这种自发的矫正,是地方民意推动着地方政府做出的违法但合理之举。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称,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而据相关统计数据,200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分别为2362元、2033元、2567元。在这些城市,1200元或1500元的月收入只能勉强维持生活。

  因此,上述起征点难免会使北京、广州、上海等城市的百姓产生疑问:为什么月收入远远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还要缴税?

  充分考虑民意方能制定人人尊重的良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多层次等特点,政府应对全国各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进行独立的统计分析与核算,并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会,最终确定适合各个省区的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意。(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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