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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草案 将禁止零售堕胎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3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5月24日讯 (记者彭东 实习生程昊) 男女性别比例失调问题引起了我省高度重视。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草案中明确规定我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男孩比女孩多出63.56万

  据介绍,国际公认的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为103—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对应出生103—107个男婴)。对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情况,“四普”期间全国出生人口比例为111.3,我省为114.5,“五普”期间全国出生人口比例为116.9,我省为113.5。

  总体上看我省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有所改善,但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仍持续偏高,至今仍有40个县高于110,24个县高于120,严重偏离正常值;目前我省0到9岁的儿童中,男孩比女孩多出63.56万人。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是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随着我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原《规定》的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新制定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一孩生育证,而《规定》中还存在涉及一孩生育证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必须对《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药店不得零售“堕胎药”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曾下发通知,为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无论有无医师处方,零售药店均不得销售米非司酮片(俗称堕胎药),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也对此有相关规定,而这次我省将从立法上进行明确,药店出售堕胎药将受到处罚。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内容,规定此类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修订草案中规定,违规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将受制裁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出具或者伪造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条款。

  对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伪造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同时,加大了违规单位法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和法律责任。

  今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奖励举报人不低于2000元

  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举报后查实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给予检举人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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