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腐败是农村社会“毒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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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1:53 黑龙江日报 | ||||||||
媒体近期相继报道了一些“村官”违法犯罪案件:郑州市大里村村委会主任金明池将200万元公款据为私有;贵阳市新庄村村委会成员集体贪污上千万元;浙江省温州市三里村村干部大肆挥霍土地流转补偿金,将村务会开到了西湖国宾馆。小小“村官”竟也能腐败如此,令人触目惊心。 “村官”犯罪案件近年来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破坏农村社会和谐
“村官”腐败现象严重,除了“村官”的主观原因外,管理制度缺失、司法关注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我国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时间不长,如何在确保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落实对“村官”权力的有效制约,还缺乏经验,村委会权力行使在许多地方处于失控状态。司法机关往往对“村官”违法犯罪行为不够重视,或者因为查处难度大而使一些问题从轻处罚甚至不了了之,放纵和助长了违法犯罪。这两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尽快解决。 应当看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已经使村委会的权力明显增大。要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必须在确保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加强对村级管理组织的权力监督制约,堵塞“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的漏洞。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也是预防“村官”腐败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将“村官”的年收入与全村年收入挂钩,还为“村官”办理医疗、养老保险等,解除了“村官”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浙江省武义县还在村级权力架构中创设了一个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第三驾马车”———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村务的权力。这些做法都具有借鉴价值。 (新华社合肥5月24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