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规定 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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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01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即。司法部24日发出的公告强调: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根据公告,考试的复习与辅导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考试大纲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的国家司法考试,其范围以这个大纲为准。另外,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网站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研究、论证。 五类人员不得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此外,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也不得报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