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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民被羁押312天 获国家赔偿190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22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 武威农民李文元,因涉嫌诈骗,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但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李文元也被检察机关无罪释放。但此时的李文元已被羁押了300多天。为此,李文元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昨日记者获悉,经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李文元被错误批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914.96元。

  报案私改煤款涉嫌诈骗

  2001年4月29日,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以李文元在接受窑街矿务局矿办下窑煤矿经营者马福德的委托向刘化集团催还所欠煤款时,利用煤矿开具介绍信上数据为小写之机,私自将“800吨”改写为“1800吨”,骗得相当于1000吨煤款的化肥变卖,给该矿造成损失,以涉嫌诈骗6.6万元为由,将李文元拘留,同年6月5日,经红古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7月30日,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向红古区检察院移交起诉。提起公诉后,红古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红古区检察院,红古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理事实不清无罪获释

  红古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检察院。2002年3月7日,红古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文元取保候审,解除羁押。同年3月30日,该院以李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了对李文元不起诉决定。自2001年4月29日至2002年3月7日,李文元共被剥夺人身自由312天。

  索赔申请赔偿1.7万元

  为此,李文元认为红古区检察院基于错误的事实,对他实施错误的逮捕,给他人身权利和财产造成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0月14日,李文元向红古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但检察院认为该院并无过错,故作出不予赔偿的确认决定。2004年11月17日,对此认定不服的李文元再次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市院复核后维持了红古区检察院的决定。

  多次索赔无果后,李文元于2005年3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红古区检察院赔偿承担因错误逮捕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有关损失17562.02元。

  决定符合赔偿法规定

  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红古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为由,强制限制赔偿请求人李文元312天的人身自由,事实清楚。李文元涉嫌诈骗案最终因红古区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上是红古区检察院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将其逮捕,就是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因此,赔偿请求人李文元要求红古区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文元自2001年4月2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始至2002年3月7日被释放止,共计被无罪羁押312天,其赔偿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法院转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63.83元的赔偿标准,决定如下: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李文元被错误批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914.96元(63.83元×312天)。 记者 寇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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