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干部包"小蜜"向组织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5:2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报告组织:我养小蜜了!”干部包养“小蜜”后,应主动向组织打报告如实陈述,并等待处理。

  据工人日报报道,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其中,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在向组织报告时必须是
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

  这其实是不现实因而也是靠不住的。一位干部倘若真是包养了“小蜜”,或者是因为包养“小蜜”而引起了家庭婚变,他肯定会千方百计遮掩,哪里会主动坦白呢?

  反腐败需要的是对官员的严密监督,而不是依靠他们的自觉自律。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仅仅依靠反省、自律来建立良好的干部队伍,这种思维方式设计出的廉政制度,注定是低效的。

  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往往就是从生活上开始。普通人出现婚外情、“养小蜜”,我们可以说这是他的个人品质变坏了,但是,领导干部“养小蜜”的时候,就很可能危害到公共利益,使其手中的权力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近年来的许多腐败大案,都是与领导干部生活糜烂分不开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市政府在廉政工作中关注干部的私生活是对的。但既然意识到干部私生活对于廉政工作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不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呢?某省委书记曾经提出:纪委要把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列入监督范围。监督干部的生活社交圈不仅是纪委的工作,而且还应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不仅是对公众利益负责,也是对干部的政治生命负责。(来源:经济日报康 劲)

  干部婚姻变化要及时报告 何以引起激烈争议?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干部腐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历来是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然而最近,南京市政府推出的一项干部廉政举措却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争议。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据5月12日的《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根据该规定,干部在向组织报告婚姻变化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干预。

  显然,南京市政府的上述规定是直接针对部分干部思想道德滑坡、包养“二奶”、“小蜜”的腐败现象推出的。有资料表明,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很多干部腐败往往就是从私生活的奢华堕落开始的。所以,对于这一新规定,许多人认为,政府在试图改变查处类似腐败时的信息劣势,以强化对干部监督,提高廉政工作的效率,这是“防止官员腐败的新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防范官员道德风险的积极尝试”。

  那么,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是否应纳入公权力监督的范围呢?或者说,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汇报或向公众公开其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有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呢?对此,人们普遍持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那些掌握了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就应该在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渡,接受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的监督;法律对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应当“区别对待”———领导干部的部分隐私权法律并不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一些人则认为,除非当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时,为了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需要,否则,政府无权介入婚变情事当中。况且,“因为婚姻问题非常复杂,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任何外界的可能的负面影响都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与此同时,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理由在于,且不说干部包“小蜜”一般是不会向组织自揭丑行的,即便丑事被曝光了,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要核查、取证都很难。对于这种情况,婚变报告就无能为力。退一步讲,“即便真有个别干部主动将婚变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得很清楚,政府又能拿什么去干预呢?通过权力干预让二者破镜重圆还是游说双方各奔东西?”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争议所关涉的核心问题仍是干部的私生活权利问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行使者,干部的私生活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和限制是必需的,这已成为共识。比如对普通公民来说属于不得干涉的个人收入、感情生活等个人隐私,对政府官员就不一定成立。但是,究竟应当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程度以及如何来克减和限制这些权利,现在看来则缺乏一致意见。而要达成一致意见,必须适用利益衡量的原则,从各种相关权利和利益的比较中加以考量、取舍。

  进一步地说,我们并不是笼统地反对干预干部的私生活,而是要倡导依法反腐的理念,通过法治的手段来遏制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生,从制度建设上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的廉政工作。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在廉政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依法办事。否则可能无法达到廉政的效果,反而可能顾此失彼,这样的事情最好要谨慎而为。来源:工人日报责编:囡囡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国画专题
国之瑰宝水墨风情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