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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一伤车祸今公开定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6:47 北京晚报

  这是新责任认定标准实施以来首起双方担责的交通事故

  本报讯(记者安然)今天上午,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顺义交通支队进行了公开责任认定。在这起发生在顺义区顺沙路上的事故中,因小客车司机驶入逆行,并有超速行为,交管部门判定他负有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次要责任。这是自《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定标准(试行)》实施以来,第一起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交通事
故。

  小车撞大货3乘车人当场死亡

  5月5日12时50分,刘某驾驶牌照为京GEE640的“威驰”牌小客车由西向东开到了顺义区顺沙路八干渠桥处。此时,车子越过了马路的中心线,驶入逆行方向。恰在此时,司机梁某开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对面开来,两车此时速度都超出限速规定,双方刹车不及,小客车与大货迎头相撞。小客车顿时被撞得稀烂,车上连司机总共5名乘车人中,3人当场死亡,送往医院抢救的2人中,一人不治身亡。

  现场的目击者看到,小客车是被大货车迎面撞上,前排的司机刘某和副驾驶位置上的一名女子在猛烈的撞击下已经死亡,后排座位上的一名儿童也已不幸死亡。小客车里的空间极度压缩,车子已经基本看不出模样。

  小车逆行应负主要责任

  交警调查后发现,刘某驾驶小客车没有按规定靠右侧通行,并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对方司机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也同样存在超速行为。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在两人的违法情节中,刘某的逆行应承担负A类责任,双方未按规定速度行驶,均负B类责任。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B类行为,由前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在昨天海淀交通支队根据《标准》公开宣布的一起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结果中,于5月1日驾驶大货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内,并撞死一名骑车人的肇事司机张贵军负全部责任。张贵军不仅闯入非机动车道,同时车辆超速、前轮中轮制动不合格。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说,实施《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定标准(试行)》后,民警处理事故时将更有针对性。任何一种造成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在《标准》中找到相对应的条文。民警认定双方责任时,只要将现场勘察情况对照责任确定标准的条款,就可直接认定。王立表示,无论按照老的认定责任的办法还是按照新的标准,这两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都不会有不同。实施新的标准之后,驾驶员将会对自己的行为究竟应承担哪种责任有“行为预期”,只要触犯了某种行为,自己就可以判断出需要承担哪种责任。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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